一、创建目标与阶段
创建上海合作组织大学(以下简称“上合大学”)的目标 是:以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成员国经济和 社会发展为优先发展方向,按照相关方商定的,专业标准 统一的新培养大纲培养高级人才。
上合大学由上合组织各成员国、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国的高校组成。世界其他国家的高校均可加入上合大学。
上合组织成员国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通过协商签署了多项协议,明确了创建上合大学的目标,主要包括:
—加强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睦邻友好关 系;
—推进教育、科学和技术领域的一体化进程;
—为扩大在教育、科学、文化领域的多边合作注入新的动力;
—为青年人接受高质量的现代化教育,以及为教师、科研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提供更多的便利;
—创建和实施联合培养项目;
—促进各成员国间在政治、经贸、科技和文化领域的高效合作。
创建上合大学首先要完成以下基本任务及其他任务:
基本任务:
扩大中小学生、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和教学、科研人员的相互交流;
—在上合组织框架内,合作培养专业人才,合作应对来自政治、经济、生态等领域的挑战。
—扩大科研和学术合作;
—引入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技术;
—加强数字教育合作;
设立上合组织成员国对上合大学文凭的互认和对等机制,以及各国对上合大学文凭的认证机制。
其他任务:
—提出在上合组织框架内具体领域开展合作的建议,并予以论证。
—为上合组织及相关机构培养人才;
—开设语言(中文和俄语)和国情的网络课程;
—共享教育资源。
各国高校组建上合大学后,上合大学分阶段开展工作。教学过程中,如需开辟新方向,引入新培养模式时,需经上合组织成员国代表集体协商决定。
在创建与运行上合大学过程中,上合组织成员国间的合作事宜应在各国教育主管部门层面协商进行,并由各国教育主管部门吸纳各国重点大学参与。
二、上合大学办学模式
应通过以下各层级的教育模式培养高水平人才:
—语言预科
—本科(4年)
—硕士(2年或按学校所在国规定的年限)
—副博士/博士(3年)
—教师进修、转岗培训、远程教育、面授和函授等。
上合大学的课堂教学语言应是上合组织官方语言—中文和俄语和(或)大学所在国的本国语言。经合作方商定 可以使用英语授课。
上合大学框架内的相互协作、管理和决策机制应符合上合组织所采用的机制。
上合大学由上合组织成员国相关领域的项目院校联合组成。各成员国根据商定的标准,自主遴选上合大学项目院校。
上合大学应是多方合作的产物。在它的引导和协助下,各成员国开展教育和科研合作。各国项目院校的任务是:
在本国教育框架内逐步协调统一硕士、副博士/博士、本科 生的培养计划。
上合大学框架内的院校合作应从协调硕士、副博士/博 士的合作培养计划开始,所制定的计划应便于操作。与此 同时,大学生本科学习期间的语言水平应达到一定高度, 进入上合大学硕士阶段学习时,不再为学习语言额外耗费时间 。
上合大学硕士生的培养项目应从草案实施的第一阶段内容开始,不断相互协商,逐步开展教学。上合大学框架内的工作应从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的某些优先发展方向开始。掌握方法后,再扩展到其他领域。
上合大学接纳所有希望加入上合大学的新院校和新合作培养项目。
考虑到上合组织成员国的利益,创建上合大学后,经各方协商同意,第一阶段首先引入以下学科方向,即:区域学;生态学;能源学;IT技术;纳米技术;教育学;经济学;农学;医学;法学;新闻学。
今后,各成员国教育主管部门将继续协商引入新的学科方向,并明确专业数量。
每个培养方向都应成立国内和国际专家工作组,协调教学模块和培养计划。
三、上合大学的教学模式
上合大学的任何一名学生都有机会从任意学期,在该方向执行统一培养计划的国外项目院校中继续自己的学业。学生居留国外大学的期限和就读国外合作院校的数量不受限制,但必须符合学制要求及获取毕业文凭所需的学时数。学生在上合大学国外项目院校的修业总量不应少于培养计划规定的一个教学模块,留学期限建议不少于一个学期。
上合大学项目院校按照事先相互商定的配额进行招生
工作。配额总体上要符合上合组织成员国向上合大学出资的比例。招生配额每年由各成员国协商确定,此规定仅针对上合大学财务负担的公费生。另一类学生是自费生。招收自费生人数不受配额限制,由各项目学校间协商决定。为便于安排日后的人员交流,有必要预先商定学生数量。
修业期满,学生修读完该校全部课程,并通过全部考试后,获该校的毕业文凭。上合大学发展初期,学生同样可获得各方认可的上合大学学历证书。各方应致力于最终颁发上合大学统一毕业文凭。
四、上合大学的管理体系
参照上合组织确定的管理体系,设立上合大学的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由各国教育主管部门派出一名代表,组成协调委员会(上合大学协调委员会的代表可由上合组织成员国教育部副部长,或由常设教育合作专家工作组的领导担任),协调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上合大学各国委员会的主席。
—协调委员会实行轮值领导制。协调委员会通过上合组织各国相应部委和上合组织领导机构协调上合大学工作,并就上合大学法律法规保障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协调委员会的人数不超过15人。
—成立理事会。其职责为:树立上合大学在上合组织成员国和国际教育界的正面形象,吸引商业机构参与合作培养人才的工作,并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协助吸纳资
金发展上合大学。在各类国家机构,以及非国家的机构、基金和组织中争取上合大学利益最大化。
—成立上合大学校办。负责管理上合大学日常工作,包括对上合大学的工作提供信息调研支持、法律保障和财务管理,主持日常工作及公文运转。上合大学校办包括成员国各方代表。
—各项目院校从各培养方向推选一名代表组成该培养方向的专家工作组。在具体人才培养方面为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支持。
—成立上合大学项目院校校长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为:确定上合大学的战略发展方向、做好基本协调工作和从各大学的角度支持上合大学的工作。
在常设教育合作专家工作组框架内全面协调上合大学的发展方向、协调上合大学与各国教育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和跨国机构的工作联系。根据需要,经委员会会议协商,可以设立上合大学其他管理和协调机构。
五、上合大学运行的基本经费
预算是保障上合大学运转的资金来源,它应确保:
上合大学协调(执行)委员会、校办和专家工作组的工作;
—协商制定统一培养计划的工作;
—就上合大学的发展事宜举行工作会谈;
—保障上合大学项目院校留学生的奖学金;
—支付各国项目院校培养项目留学生的教学经费。
上合大学预算资金的各项来源:
—上合组织成员国相关部委的经费或专项经费;
—上合组织成员国为发展上合组织机构所缴会费;
—各国为留学生提供的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
—计划外学生(自费生)学费;
—各类捐赠;
—预算外收入及其他来源。
此外,各方为上合大学项目院校的留学生(进修生)提供名额。
六、创建上合大学的各个阶段
—协调各成员国的意见,获得各方支持;
—制定上合大学的运作模式;
—由上合组织成员国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向书;
确定各成员国的项目院校,着手制定合作培养计划;
—制定上合大学章程;
—签署国家间/政府间关于成立上合大学的协定。
上合大学的创建工作分为以下阶段:
1.近期合作展望(2008—2010年)
—就创建上合大学事宜明确成员国各方立场和潜力;
—制定上合大学的发展规划;
遴选上合大学项目院校,成立各教学方向的专家工作组;—在已有教育合作的基础上,尝试搭建上合大学项目 院校硕士生教学模块;
—设立保障上合大学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基础。
2. 中期合作展望(2010—2012年)
协商大学生在上合大学框架下接受教育的年限、形式和步骤;
—签署关于上合大学项目院校在上合大学框架下开展 协作的备忘录;
上合组织各成员国全权代表签署成立上合大学的协议文件;
签署上合大学章程,审议通过保障上合大学正常运行的基本文件,包括财务管理文件;
—协调并试行商定的合作培养硕士和副博士/博士的培养计划和教学模块,以及进修和职业培训项目;
—设立并运行上合大学的教学、管理和办公机构;
— 协商在上合大学框架下进行科研合作的形式和项目;
—在上合大学框架下设立信息保障网络和开展远程教 育;
— 扩建上合大学的基础设施,设立各类大学生组织和协会。
3.长期合作展望(2012—2026年)
在硕士生培养计划的基础上,启动商定的“学士+硕士”培养计划;
—增加学科方向与专业名录的数量;
—扩大数字教育合作;
—出版上合大学科研学报及其他出版物;
采取措施,提高上合大学的国际知名度,及其所颁发毕业文凭的含金量。同时争取使上合大学制定的本科生和硕士合作培养计划通过国际评估,以提升上合大学的竞争力。